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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,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,婚后夫妻共同还贷,离婚的话,房子还是属于男方个人财产。婚后还贷部分,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的时候离婚律师认为,女方可以要求分割一半。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https://www.wenlilv.com/h-col-107.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,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、合同纠纷、房产纠纷、金融理财纠纷、刑事纠纷、债务纠纷、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,对协议离婚、离婚诉讼、离婚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权、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,以及信托计划、银行信贷、保险业务、理财产品、私募基金、资产证券化、公司债、融资租赁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,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。联系电话:153-1115-0430 
 
 
  【法律规定】 
 
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 
 
  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 
 
  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 
 
 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 
 
  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
 
 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 
 
  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 
 
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 
 
  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 
 
  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 
 
  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 
 
  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 
 
  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 
 
 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: 
 
  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 
 
  (二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 
 
  (三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 
 
 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 
 
 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 
 
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 
 
  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 |  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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